女子街頭哭喊遭丈夫家暴! 民警用催淚噴霧將其制服
女子街頭哭喊救命稱被家暴 民警用催淚劑噴射涉嫌家暴男子]15日,江西贛州交警執(zhí)勤時,聽到一輛轎車內傳來女子的呼救聲。車停在路邊,女子不斷喊著“大哥救命,救命”“他打我”。女子稱,正遭到丈夫的家暴。該男子緊緊抓住女子手腕,拒不配合交警執(zhí)法,“并斥責交警“你懂不懂法律”。交警使用催淚噴射劑將其制服,隨后將二人帶到派出所。
家庭暴力要怎么認定?
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這里的親屬關系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系的親屬關系,還包括依法律關系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兄弟姐妹關系等。在這里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tǒng)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系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jié)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xù)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
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
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現(xiàn)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lián)系:
首先,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fā)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于是引發(fā)間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強迫或魯莽為之的性行為則無疑是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fā)、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lián)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能舉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將會使受害者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