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怎樣換發、補發傷殘證?
【標簽】傷殘
更新時間:2021-02-17
核心提示:蘇州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申請換發或補發。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換發、補發傷殘證的程序。
一、換發、補發傷殘證辦理程序
、補發傷殘證件。
二、換發、補發傷殘證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請;
2、遺失證件申請補發的,本人應將遺失證件名稱及編號在縣級(含)以上報紙登報聲明作廢(登報費用由本人負擔),并將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至少一份)連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自登報之日起1個月后按規定給予申報補發;證件有效期滿或損毀申請換發的,應同時將舊證上交縣級市(區)民政部門;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
三、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的,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四、相關法律依據:
《江蘇省<撫恤管理辦法>施細則》
第十八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并將材料在集中受理時段內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審查。
(一)申請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申請;
2.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診斷證明;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在服役期間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原始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退出現役后補充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效;
3. 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對其負傷情況和殘情的證明;
4. 公務員及人民警察提供其本人的《公務員登記表》(中組部、人事部制)復印件,;
5. 見義勇為致殘的應當提供見義勇為批準機關認定決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6. 身份證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
7. 《優撫對象檔案信息錄入申請表》一份。
第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嚴格把關,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一)縣級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條件的,應當填寫《評殘審批表》一式四份。
縣級民政部門認為申請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需要調整等級的,應當提出調整的理由,填寫《調殘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縣級民政部門在簽發《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到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醫療衛生機構,對應檢查部位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三)縣級民政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評殘審批表》或《調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
將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優撫對象檔案信息錄入申請表》錄入數據庫,同時上報《優撫對象檔案信息錄入申請表》和所錄入的電子數據。
(四)對退出現役的軍人,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填寫《不予評定傷殘等級決定書》或《不予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并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
(五)對退出現役軍人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填寫《不予評定傷殘等級決定書》或《不予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評殘審批表》、《調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民政部門。
對符合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在數據庫里進行審核,同時上報《優撫對象檔案信息錄入申請表》和待審批的電子數據。
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退出現役的軍人,應當填寫《不予評定傷殘等級決定書》或《不予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并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屬于退出現役軍人以外的人員,填寫《不予評定傷殘等級決定書》或《不予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省級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為7個工作日??h級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
省級民政部門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在《評殘審批表》、《調殘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殘疾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饋意見的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其他材料由縣級民政部門收入傷殘人員資料檔案內保存。
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不予評定傷殘等級決定書》或《不予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饋意見的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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