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標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更新時間:2021-04-17
核心提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知識內容。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般較易認定,較難認定的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行為。
其特征在于:一是非法性。即缺少法定的特別授權。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如個人或單位私設銀行、錢莊等;2.行為人雖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但其吸收公眾存款的方法是非法的。如某些金融機構為爭攬客戶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存款時先付利息等手機吸收公眾存款等。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可見,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雖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為名,而以投資、集資入股、成立資金互助會等名義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其目的仍是為達到吸收公眾存款。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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