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的條件
【標簽】公訴
更新時間:2019-12-01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特別關注: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特別關注:,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
(二)起訴書的制作
,應當制作起訴書。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首部
包括標題、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
2.犯罪事實和證據
公訴書要寫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狀、罪證以及認罪態度。
3.結論
包括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認定,。
4.附項
包括:被告人的住址或者羈押處所;證據目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證人名單及其住址或者單位地址;鑒定人住址或者單位地址;隨案移送案卷的冊數、頁數;隨卷移送的贓物、證物。
(三)起訴案件的移送
,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并且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應當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特別關注: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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