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品售出,概不負責”合法嗎?
【標簽】消費者權益
更新時間:2020-07-29
核心提示:在重慶的街上,你或許會見到一些店里有著“商品售出,概不負責”這樣的標語,那么,”商品售出,概不負責“合法嗎?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是錯誤的。《關于印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中規定,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是:
(1)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自行車、彩電等18種商品;
(2)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3)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4)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可見,商品售出,消費者完全有權就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向銷售者交涉,而銷售者也完全有義務實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負責”的態度和做法。
以下是實施新“三包”的第一批商品目錄:(1)自行車;(2)彩色電視機;(3)黑白電視機;(4)家用錄像機;(5)攝像機;(6)收錄機;(7)電子琴;(8)家用電冰箱;(9)洗衣機;(10)電風扇;(11)微波爐;(12)吸塵器;(13)家用空調器;(14)吸排油煙機;(15)燃氣熱水器;(16)縫紉機;(17)鐘表;(18)摩托車。
不僅如此,《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見,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消費者至省在10年之內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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