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經過哪些程序?
【標簽】生育保險
更新時間:2020-07-01
核心提示:北京市核發支付生育保險待遇要經過享受生育津貼人員的登記、醫療費用的支付、月報支付、支付報表匯總上報與支付等程序。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北京市怎樣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事項。
北京市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的程序:
(一)享受生育津貼人員的登記
1、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以下簡稱‘女職工’)生育或者引、流產,每月5—25日參保單位應攜帶《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或者女職工的引、流產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及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并填寫《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登記表》(生表一)(以下簡稱《生表一》)一式兩份報送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的,即時填寫《申領生育津貼所需材料告知書》(表樣附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齊全的,為其辦理申領生育津貼基本信息的登記,且將系統生成的申領生育津貼次序號填入《生表一》,參保單位、社保經(代)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2、符合享受晚育獎勵津貼條件的,夫妻雙方應在《生表一》中選擇享受晚育獎勵津貼的對象,且夫妻雙方簽字確認。
(1)夫妻雙方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女方單位填報《生表一》,并加蓋男方所在單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獎勵津貼,女方單位還應攜帶生育女職工的《結婚證》及其復印件,社保經(代)辦機構將晚育獎勵津貼支付給女方單位。
(2)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由男方享受晚育獎勵津貼,則男方單位須填報《生表一》一式兩份,并攜帶《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結婚證》及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申領晚育獎勵津貼的手續。
(二)生育津貼的變更
女職工生育基本信息發生改變,并影響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貼,每月5—25日參保單位須攜帶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填寫《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信息變更表》(生表一-1)報送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材料進行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對其生育信息進行變更。
(三)醫療費用的支付
1、職工發生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單位或個人墊付的,須由醫療費用發生時職工所在單位進行申報,社保經(代)辦機構將審核后的醫療費用支付給醫療費用發生時職工所在的單位,單位收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支付的醫療費后應及時支付給參保人員。
(1)社保經辦機構轄區內參保人員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持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單據,到所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后,于3個工作日內與系統中的支付醫療費數據(單位信息和金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接收處理,并生成《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生表四)(以下簡稱《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簽字后轉財務崗。 財務崗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支付到參保單位。
如業務崗進行接收處理不成功,社保經辦機構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不予支付明細表》,連同《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及時返回給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2)社保代辦機構所屬參保人員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審核,由參保單位將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單據交給所屬社保代辦機構,社保代辦機構統一將其送交到社保代辦機構所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后,于3個工作日內與系統中的支付醫療費數據(單位信息和金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接收處理,并生成《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簽字后轉財務崗。 財務崗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支付到參保單位。
如業務崗進行接收處理不成功,社保代辦機構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不予支付明細表》,連同《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及時返回給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2、職工住院醫療費用采用記賬方式結算的:
(1)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二)》后,于3個工作日內與系統中的支付醫療費數據(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和金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接收處理,并生成《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簽字后轉財務崗。 財務崗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2)如業務崗進行接收處理不成功,社保經(代)辦機構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不予支付明細表》,連同《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二)》及時返回給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四)月報支付
1、參保單位于每月28日前填寫《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表》(生表二)(以下簡稱《支付月報表》),報送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
2、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支付月報表》與系統生成的數據核對無誤后,于每月月底前生成本經(代)辦機構的《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核對匯總表》(生表三)(以下簡稱《支付月報核對匯總表》)及其《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核對過錄表》,經辦人員審核簽字后轉同級財務,并進行支付業務結帳。
(五)支付報表匯總上報與支付
1、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支付業務結帳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一式四份(代辦機構一式三份),業務崗經辦人員審核簽字后轉同級財務兩份(代辦機構一份),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將其中一份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于1日前將《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和數據報送市社保中心業務部門。
2、市社保中心業務部門將社保經(代)辦機構報送的《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和數據進行核對后,匯總生成全市的《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及其《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過錄表》,簽字后于6日前轉市社保中心財務崗。市社保中心財務崗于9日前將市中心《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過錄表》報市財政,市財政于15日前將款項撥至區縣財政和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及區縣財政于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保險基金撥至社保經(代)辦機構。社保經(代)辦機構于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收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后及時支付給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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