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怎么設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標簽】醫療保險
更新時間:2021-02-01
核心提示:武漢市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需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條件。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
一、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需要的材料:
1、提交《武漢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定點申報表》;
2、提交零售藥店基本情況簡介;
3、提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提供《營業執照》證、副本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5、提供《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6、提供從業人員花名冊(注明參保狀態)和勞動合同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7、提供從業人員上月社會保險繳費單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8、提供零售藥店服務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請注明藥店建筑面積)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9、提交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10、提交申報單位所處地理位置圖。
二、辦理程序:
1、到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含東湖分局)進行申報服務指導
2、市政務中心人設窗口受理
3、審查(現場勘察)
4、批準
5、發文
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
1、依法取得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遵守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
3、依法與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4、制定管理規章、崗位責任、員工培訓制度,并成冊可用;
5、計算機網絡具備與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系統連通的條件,醫療收費實現計算機管理,具有專職計算機操作和維護人員;
6、正常經營半年以上且無被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
7、零售藥店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8、所有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依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審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二、定點條件
(一)醫療機構依法取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還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零售藥店依法取得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遵守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
(三)依法與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四)制定管理規章、崗位責任、員工培訓等制度,并成冊可用。
(五)計算機網絡具備與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系統連通的條件,醫療收費實現計算機管理,具有專職計算機操作和維護人員。
(六)醫療機構正常經營一年以上、零售藥店正常經營半年以上且無被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醫療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綜合和專科醫療機構符合醫療機構等級評審標準,其他醫療機構應符合相應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2、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具有符合規定的執業或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人員配備齊全,結構合理。
綜合醫療機構業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承擔住院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必須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編制床位批文,住院床位數一般不少于20張。
只承擔門診醫療服務任務的醫療機構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
(八)零售藥店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九)所有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報材料
(一)提交《武漢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定點申報表》或《武漢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定點申報表》。
(二)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或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以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提供從業人員花名冊(注明參保狀態)、勞動合同和上月社會保險繳費單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合法的任職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提供醫藥服務場所產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六)提交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七)申報單位所處地理位置圖。
四、申報和審批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兩定”工作需要,適時向社會發布“兩定”公告,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已定點醫療機構的分支機構及本部之外的院區應單獨提出定點申請,經批復同意定點方可納入醫保結算。零售藥店以門店為單位定點,不連鎖定點。
(一)申報
申報單位從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whrsj.gov.cn)下載《武漢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定點申報表》或《武漢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定點申報表》,按要求填寫后,按順序裝訂成冊,連同有關資料一并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
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含東湖分局,下同)負責指導申報和資料審閱,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退還申報單位。
申報資料基本合格的,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查看。實地查看不合格的,退還申報資料;合格的,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將匯總統計表和申報材料集中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二)審批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各社保經辦機構集中報送的申報資料。申報資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退還社保經辦機構,并出具書面意見;申報資料合格的,組織實地查看。實地查看不合格的,申報資料退還社保經辦機構,并出具書面意見;實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進行審批。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集中受理申報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制發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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