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警燈警報器使用證如何辦理
【標簽】使用證
更新時間:2019-03-12
核心提示:在合肥,單位應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警燈警報器使用證。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警燈警報器使用證的辦理。
法律依據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他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第三十八條: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審批條件
1、警燈警報器使用證年審:使用證辦理后每兩年年審一次。使用證持有人應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向市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科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車輛行駛證復印件;(2)填寫《警燈報器使用證年審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2、變更使用證相關內容:若因車輛變更、更新、單位名稱變更等實際原因,確需更換原使用證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后車輛行駛證復印件;2、原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原件;3、單位介紹信;4、重新填寫《警燈警報器使用證申請表》,注明使用性質并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應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1、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一份;2、填寫《警燈警報器申請表》一張(要求注明申請理由并加蓋單位公章)。
審批程序
1、辦理紅色警燈警報器使用證
申請(領取表格) →受理 →審核 → 領導審批 → 發證(由合肥市車輛管理所發放)
2、辦理黃色、藍色警燈警報器使用證
申請(領取表格) →受理 →審核 → 領導審批 → 發證(由合肥市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科發放)
審批時限
申領單位持相關材料到交警支隊窗口,經審查符合申領條件的,由支隊分管領導簽字后給予辦理。
審批收費
收費標準:10元/每證
收費依據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5)71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 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受理機關
市交警支隊
決定機關
市交警支隊
監督電話
0551-63693822;0551-636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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