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在押人員家屬送物、會見有什么規定?
【標簽】規定
更新時間:2019-01-27
核心提示:銀川市關于在押人員親屬給在押人員送物、會見、通信等都有嚴格的規定,送物的要經檢查登記,會見時間不得超過半個小時等。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在押人員親屬送物、會見、通信的規定。
銀川市關于在押人員家屬送物、會見和通信的規定:
一、在押人員親屬給在押人員送押的衣物,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在押人員;對于不允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
二、本所規定每周六、日為留所服刑人員家屬會見日,其它時間一律不準會見。
1、每次會見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會見時必須在“親情餐廳”進行。
2、會見時,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使用手機,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立即責令停止會見。
3、會見時,外值班民警必須在場監視,并按要求嚴格登記,會見完畢后,立即通知內值班民警收監。(三)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看守所檢查,發現有不利于監所安全的內容,可以扣留信件。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相關法律依據: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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