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財產由誰接管?
【標簽】公司破產|破產財產
更新時間:2019-09-21
核心提示:公司破產財產由誰接管?由人民法院指定組成的破產企業的清算組享有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行使的管理和財產的處置權。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公司破產財產由誰接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債權登記工作。該規定指出:債務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其企業的未了事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無權行使其權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組成的破產企業的清算組。
清算組一經成立,便享有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行使的管理和財產的處置權,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清算組的主要職責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產企業。接管的方式在該條該款中指出,向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
一、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
二、有形資產清冊;
三、企業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
三、其他有關資料。
所以由此可知,公司破產財產是由清算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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