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怎樣的?
【標簽】征地補償
更新時間:2021-01-21
核心提示:在無錫農村,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知識延伸:
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原則
處理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權,也不能剝奪公民的財,要妥善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村民的自治權并不能對抗公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土地補償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質又具有財產權性質,該權利非法律不得剝奪。因此,村委會、村民小組在決策時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提請村民會議討論,其無權擅自作主。村民會議作出的決策亦必須符合該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民主原則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合法原則,應明確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體地說,應該遵守以下原則:
(一)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抵觸,任何形式的社區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二)平等原則。在進行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地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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