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哪些情形不構成強奸罪
【標簽】強奸罪
更新時間:2021-04-24
婚姻關系期間不構成強奸罪的情形:
(一)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奸罪的法定條件,雖然婚內逼迫妻子發生性關系,但這與構成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有著本質不同,因而其社會危害性也不同。同居和性生活是法律賦予夫妻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
(二)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并經相關機構調解,,或者雖然提出了上述請求,,即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那么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仍然有效。因此,男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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