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規定
【標簽】監外執行
更新時間:2021-01-31
,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
第二百一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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