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標簽】簡易程序
更新時間:2020-06-24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簡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簡易程序適用條件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合議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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