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異地務工人員失業登記辦理程序
【標簽】失業登記
更新時間:2019-08-22
核心提示:東莞異地務工人員可以在東莞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技能培訓補貼等優惠政策。東莞異地務工人員辦理失業登記首先應在符合失業登記條件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東莞異地務工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應當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
2、已在東莞辦理就業登記。
3、在東莞連續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或者在東莞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滿6個月后停業。
二、符合條件的東莞異地務工人員失業登記的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
辦理失業登記的,應由本人自符合失業登記條件之日起90日內持以下有效資料到就業、創業所在地的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站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提出辦理失業登記的申請。
(1)連續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
A、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B、《東莞是異地務工人員失業登記表》;
C、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或失業前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社保繳費清單;
D、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或裁決書)。
(2)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滿6個月后停業的:
A、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B、《東莞是異地務工人員失業登記表》;
C、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復印件。
2、進行審核
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站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應當自受理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
3、發放失業登記證
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給予辦理失業登記,將登記失業人員的個人資料錄入失業登記管理系統,并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僅限本市使用)》,同時建立個人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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