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嗎?
【標簽】解除勞動合同|加班
更新時間:2020-12-26
核心提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相對于勞動合同訂立而言的,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因為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所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要件。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員工拒絕加班,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上述的情況之一。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加班就單方自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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