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還能做買賣嗎?
【標簽】租賃合同|房屋買賣
更新時間:2019-03-01
核心提示: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后,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關于發那個屋出租后是否還能做買賣,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房屋出租后還能做買賣嗎?
如果您是房屋的產權人,就在房產出租期間,仍然可以將房產出售和抵押(用以取得貸款)。這對房產的租賃關系不產生大的影響,即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后,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
房產出售以后,如果原租賃合同中沒有列明該房產出售時租賃合同即中止的約定條款,則新的產權人就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延續有效期限。若租賃期間房產被產權人用于抵押,如果抵押權人(金融機構)沒有處理該房產,產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對租賃關系沒有影響;即使抵押房產被抵押人處理,其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
但是,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和聯系搬遷的時間。同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承租房產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條規定即為“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但這一規定并不是說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售房,出租人就無權售房;而是出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間出售房屋,購房者依然要尊重原房主與租房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讓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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