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怎樣?
【標簽】善意取得
更新時間:2019-04-23
核心提示: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怎樣?包括善意取得的含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的特殊規定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詳情請看以下內容。
一、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爾曼法中 “以手護手”原則,并吸收了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發展完善起來的,其理論基礎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善意取得的根據是基于對權利外形的保護,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權利外形上”,對此外形的信賴值得法律保護,從而使物權人負起某種“外形責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的優先與取舍,是對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了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善意取得是適應市場經濟及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市場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不可能對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逐一調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后,由于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并讓買受人返還財產,則使買受人在交易時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穩定。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所有權的追及力,犧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卻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了商品流通的穩定性。
三、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1、受讓人須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來判斷。如果受讓人為惡意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權。
2、受讓人須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以受讓人有償取得動產為前提。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只有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為時,法律才有保護的必要。若無償轉讓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應當返還該動產。
3、受讓人須占有由讓與人轉移占有的動產因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交付動產區分所有權的取得的。所以,只有當受讓人實際占有該動產時,才適用善意取得,從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4、客體物須為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動產的公示以占有為原則,登記為例外。以登記為公示原則的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讓與人須為無處分權人
無處分權人是指沒有權利處分財產而處分財產的人。若讓與人為有處分權人,則其轉讓為有權行為,不欠缺法律依據,自然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6、讓與人須為動產的合法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讓人為善意受讓占有,故須讓與人有占有之事實以資信賴,方有善意之可言,讓與人若非動產占有人,就沒有占有的公信力。同時,占有人還必須是合法占用動產,是基于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占用。否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特殊規定
1、善意取得制度中無權處分人必須是依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占用動產,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一規定是為了既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保護所有權。又強化所有權人的責任,減少交易風險。當無權處分人為非法占用時,一般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人是在公共交易市場有償取得動產,則善意取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2、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取得人以有償取得動產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償取得不僅包括對價價款,還包括對價債權。
3、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于不動產,在學界及各國立法實踐中觀點不一。這主要是由于不動產的所有權公示原則與動產不同,不動產是以登記為公示原則,而各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亦不相同,存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區別,因此,不動產登記的公示效力也有所不同。我國對不動產的登記實行的是實質審查,不動產登記具有所有權公示效力。因此,我國《物權法》中明確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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