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有什么義務?
【標簽】無因管理
更新時間:2019-08-02
核心提示: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有什么義務?無因管理的管理人義務包括有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為事務管理;管理人應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無因管理本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則作罷,既然管理人已經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適當的義務。管理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為事務管理。
如果管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進行管理本人事務,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管理人應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管理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因情形緊急,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進行管理,對本人造成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減輕責任。
第二、管理人應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
事務管理開始時,如能通知本人,應通知本人,如無急迫情事,應待本人指示。管理人有通知義務。但管理人的通知義務是以管理人能夠通知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誰,或不知道本人的聯系方式等客觀事由,不能通知的,則可免通知義務。管理人負有通知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管理人將管理事項通知了本人,管理人應等待本人的處理意見。
第三、計算義務。
管理人的計算義務包括三項:
(一)報告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進行狀況,報告本人,管理關系終止時,應詳細報告其管理情況。
(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利息應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取得的權利,應移轉于本人。
(三)管理人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于本人的金錢或使用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義務。管理人的計算義務是管理人的核心義務,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計算義務,才能達到無因管理的實際法律效果,才能體現管理人為他人管理的目的,讓本人現實得到利益的保護。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1-06 1
-
07-02 1
-
02-11 0
-
01-19 1
-
11-29 1
-
01-22 2
-
11-30 0
-
03-15 0
-
02-06 1
-
01-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