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做什么?
【標簽】解除|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19-01-17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但是,在解除的同時,雙方還有其他聯系也需要做出處理,比如說社會保險關系等。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還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還需要履行下面幾個義務:
1.辦理離職證明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沒有這個證明的話,可能會影響勞動者今后的再求職。
2.轉移檔案、社保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后,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檔案跟社會保險關系一旦斷掉,就可能影響勞動者今后的職稱、社會保障等權益。所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都應該要求用人單位盡快將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手續辦理妥當。
3.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4.保存勞動合同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僅口頭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并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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