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留下的債務該怎樣清償?
【標簽】遺產債務清償
更新時間:2019-12-14
核心提示:在北京,遺產留下的債務該怎樣清償?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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