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辦理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標簽】收養公證
更新時間:2019-08-30
核心提示:收養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領養別人的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和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長春辦理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8、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 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被送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 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并說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7、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被收養人是14周歲以上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或者華僑身份證明;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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