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用人單位內部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怎樣?
【標簽】勞動能力鑒定
更新時間:2019-05-22
核心提示:在廣州,遭受傷病職工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首先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廣州市傷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廣州用人單位內部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傷病職工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廣州市傷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診斷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取得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化驗結果;
(二)用人單位鑒定小組或者內設機構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國家、省、市的傷病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傷病職工提出醫療終結意見,或者勞動能力恢復等有關情況鑒定審核意見,并送達傷病職工。用人單位根據鑒定小組或者內設機構提出的鑒定審核意見給予安排復工或者調換適當工作;
(三)用人單位要求傷病職工進行復查,傷病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又不直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相關鑒定的,應當視為病愈或者醫療終結;屬于工傷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 傷病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鑒定小組或者內設機構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傷病職工也可以不經過用人單位內部鑒定,直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知識延伸:
《廣州市職工傷病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包括下列事項:
(一)傷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二)傷病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三)傷病職工或者失業人員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的勞動能力鑒定;
(四)工傷停工留薪期(又稱工傷醫療期或者工傷醫療終結期)的確認;
(五)傷病職工的難治病、重病或者較重傷病的確認;
(六)傷病情相對穩定狀態的確認;
(七)傷情與病情關聯性的技術性意見;
(八)舊傷病復發的確認;
(九)醫療終結后仍需停工治療的確認;
(十)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安裝、維修、更換的確認;
(十一)對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十二)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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