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標簽】勞動
更新時間:2019-09-22
核心提示:在深圳,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變相限制了職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辭而別,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不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采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后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強勢地位,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目的。針對實踐中用人單位的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延續我國一貫的做法,在法律中對這些非法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同時,確實有極少數勞動者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由于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和提高待遇等方式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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