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用人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標簽】用人單位
更新時間:2019-08-01
核心提示:在深圳市,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義務,才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根據《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規章制度;
(二)錄用和管理勞動者;
(三)參加集體協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勞動者,維護勞動者人格尊嚴;
(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
(四)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
(五)參加社會保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相關法律知識: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規章制度;
(二)錄用和管理勞動者;
(三)參加集體協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勞動者,維護勞動者人格尊嚴;
(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
(四)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
(五)參加社會保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
(二)取得勞動報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五)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六)參加和組織工會;
(七)參與集體協商;
(八)提請勞動爭議處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勞動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勉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二)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
(四)遵守職業道德;
(五)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維護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內容完整的勞動合同中文文本;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中文文本。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職工大會、,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勞動者依法組建和參加工會,支持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提供書面文本。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與勞動者對話制度。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當面聽取勞動者的意見、建議和其他合理訴求。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成立由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等社會責任。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標準化建設,建立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和獎勵激勵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遇到困難時予以扶助和撫慰。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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