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董事一定是股東嗎?
【標簽】股東
更新時間:2020-02-11
核心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是管理日常事務的人員,股東是通過出資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權的人。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董事與股東的知識內容。
一、董事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1、董事的職權:
(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等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于公司章程細則的權力。
2、董事的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并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條例》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盤,如果所經營的生意看來是意圖欺詐債權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決明知而參與欺詐行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須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和其它責任。
(5)如果公司清盤,看來參與公司成立、創辦的人士或任何以前或現在的高級人員(包括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有誤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或須對此負責或承擔責任,或該人士因有關公司的失當行為和有違職責行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該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還款項或財產,或以賠償形式注入資產。
二、股東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出資并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股東的權利:
(1)知情質詢權
(2)決策表決權
(3)選舉權
(4)收益權
(5)解散公司請求權
(6)股東代表訴訟權
(7)直接索賠權
(8)優先受讓權
(9)提議召集權
2、股東的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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