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標簽】公司
更新時間:2019-11-18
核心提示: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等。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或公司董事),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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