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標簽】房屋共有
更新時間:2021-01-29
1、房屋共有是客體的單一性和主體的非單一性的統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體卻是指向同一房屋。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它可以是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也可以是幾間、幾套或幾棟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這些房屋不是分別屬于多個所有權主體,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為各個所有權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兩個以上的共有;公有是從房屋的所有制性質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集體。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共有與房屋公有可能呈現出一種交*關系;當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當公有房屋有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時,則該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權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約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權利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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