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同可依時履約可依交易習慣?
【標簽】合同
更新時間:2019-05-04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b>
所以,總結證明該交易習慣存在的主要證據可以有:(1)兩個以上的交易當事人認可該交易習慣的證據;(2)該地工商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或商會及市場管理等相關部門證明該交易習慣存在的證據;(3)地方志辦公室或該地人大常委會證明對該交易習慣已做過調查,但尚未公布及未公布的原因的證據; (4)交易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曾以該交易習慣為或與他人為同種交易的證據等。
另外還應指出的是,對交易習慣的確定與適用,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數種合同解釋中的一種,無論從法條的表述以及對立法排列的順序來分析,交易習慣的確認是排在最后的,即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才能確定交易習慣并予以適用。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4-25 0
-
05-19 2
-
08-11 0
-
11-28 0
-
02-20 0
-
01-21 1
-
09-11 2
-
06-24 0
-
04-20 1
-
01-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