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能直接判決離婚
【標簽】離婚
更新時間:2020-05-05
在回答離婚時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之前,我們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它是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時,對所遭受的損害,無過錯配偶有權要求賠償,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等相應責任的規定。
婚姻關系一旦建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如果一方違反這些義務,既是對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侵犯,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對一方侵犯另一方權益導致離婚時的補救。
在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規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由于加害人的行為而離婚也是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依條文觀之,雖有婚姻法第46條所列情形之一,但無過錯方宥恕對方的侵害行為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就否定了婚內賠償的可能性;同樣,并非由于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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