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離婚損害賠償須知
【標簽】離婚
更新時間:2019-11-19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的配偶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這里所說的“無過錯”指的是對什么無過錯,需要進一步明確。中國多數學者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應指該方配偶沒有實施《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4種法定違法行為。有兩種解釋可以符合條文中“無過錯”的字面意思:
第一,對離婚的發生沒有過錯;
第二,對侵害行為的發生沒有過錯。這兩種解釋哪一種更符合立法的本意,需要依據規范目的繼續解釋。基于前面的論述,中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離因損害賠償,旨在對因一方配偶的侵權行為而導致離婚的受害配偶進行救濟。基于此目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應該建立在權利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無過錯的基礎上,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對離婚的發生無過錯的基礎上。
因此,第一種解釋更能契合立法者原意,符合該規范的目的。從而,如果受害人的有責行為導致對方請求離婚,則其不能依據該條要求對方(該方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行為之一,且該行為的受害人以此為依據請求離婚)給予賠償。
婚姻法規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由于加害人的行為而離婚也是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依條文觀之,雖有婚姻法第46條所列情形之一,但無過錯方宥恕對方的侵害行為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就否定了婚內賠償的可能性;同樣,并非由于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必須還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的無過錯方的配偶。
首先,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種情形中的一種;其次,必須是起訴離婚,,則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二)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雖然,關于提出請求的時間法律上并無規定,但是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項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一年內單獨提出。
3.如果在一審時未提出,可以在二審時提出,,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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