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標簽】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20-01-18
核心提示:在續簽勞動合同過程中,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在不同的未續約階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有關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未續訂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權利: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注: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自勞動合同期滿起滿一年以后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權利: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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