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標簽】產權登記|農村房屋
更新時間:2019-07-24
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可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
1、總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總登記是一種普查式的登記,一般不涉及到房屋權屬的實質性變化。
2、初始登記。
又可稱原始登記,是指申請人在 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
3、轉移登記。
是指當事人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轉移登記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權的主體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登記行為。
4、變更登記。
是指房屋 權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出現后,房屋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變更登記所針對的事項是房屋的客觀事項發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
5、他項權利登記。
是指因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的行為。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是實現債權的擔保要式登記行為。
6、注銷登記。
是指因當事人申報不實、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的行為。注銷登記是一種職權行為,它不依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房屋登記機關因法定事由出現時,便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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