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認購書時怎么控制風險
【標簽】合同
更新時間:2019-12-29
從目前的商品房銷售方式來看,房地產開發商往往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放號等方式,來檢驗市場對自己開發的樓盤的接受程度,從而為下一步調整方案或者正式開盤銷售摸底,積累一定的客戶資源。因此,開發商往往會組織進行預訂、認購等方式,收取購房者一部分,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在協議中約定一些基本內容,比如房屋的面積、位置、戶型等,在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后,再通過協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將認購書中的主要內容固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這種方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認購書銷售模式。那么,如何簽訂認購書,在什么條件下簽訂的認購書才是有效的,如何防范認購書中的法律風險呢?
目前對認購書的的法律性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主流觀點認為,認購書其實就是一個預約,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預約和本約的關系。是對將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預先約定。認購書并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而訂立的。在簽訂認購書后,交易雙方只能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成就后,要求對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其他內容進行談判。實踐中,并不是任何情況下簽訂的認購書都是有效的。如果一個項目連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沒有取得,只是修了一個售樓部就開始銷售,簽訂認購書并收取定金,那么這種認購書就是無效的。舉例說明:
九龍坡區某項目,是一個外地的開發商來開發的。這個項目連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沒有取得的情況下,就大肆開始宣傳,修建漂亮的售樓部,制作樓書等宣傳資料,并開始接受預訂。很多購房者都與此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也交納了5萬元定金。過了兩年,這個項目仍沒有開工建設。后來部分購房者要求解除認購書,并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收取的定金。,該項目一直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更沒有辦理規劃等審批手續,因此判定雙方簽定的認購書無效,開發商只返還收取的定金,并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從這個案例可以說明,雖然法律并不禁止開發商通過認購方式收取定金,但并不是任何情況下簽訂的認購書都是有效的。,一個開發項目,在辦妥立項、規劃、報建手續,取得了施工許可證后,該項目就應當是一個合法的項目,在正常情況下,是應該可以取得預售許可證并建設完成的。在此條件下,就可以簽訂認購書并收取定金。
在簽訂認購書時,我們開發商應當注意一些問題。首先,在認購書中只能約定一些核心的內容,比如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等。對于不能確定的問題,比如面積,應當明確注明以測繪報告確定的面積為準;對于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時間,也盡量避免約定明確的期限。交房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問題,也盡可以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約定。
訂立了認購書,并不代表就一定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在簽訂了認購書以后,是否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實主動權還是掌握在我們開發商手中的。實踐中,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從而雙倍返還定金的案例是很少的。如果簽訂認購書后,房價出現大幅度上漲,我們不想將房屋按照認購書約定的價格出售,則可以在商討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時,向購房人提出一些苛刻的但同時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如果購房者不能接受,從而導致無法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開發商來講,也已經履行了認購書所約定的義務,無法訂立正式的合同的責任就不在我們開發商,我們只需要承擔返還定金的義務就可以了。當然,這種做法有失誠信,對注重企業形象的開發商而言,建議不要采用。如果由于購房者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比如購房者不想在購買這套房屋,我們開發商就可以不用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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