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標簽】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1-01-20
核心提示: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呢?哪些標志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相關內容。
一、哪些標志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二、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不少人關注,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不能作商標的標志有哪些?請看下文介紹。
根據《商標法》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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