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人身損害案件訴訟重點
【標簽】學生傷害|人身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0-08-21
1、賠償義務人責任比例的界定
上面筆者列舉的10多種案件類型當中,都可能存在自身有過錯的情況,這就構成了雙方甚至多方的混合過錯。具體操作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依法酌情界定各方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多個賠償義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承擔按份責任也眾說紛紜,筆者認為原則上應該讓賠償義務人按份承擔責任,份額比例根據各自過錯大小來進行合理確定,不能因為某個義務人有良好的賠償能力就增加其份額。
在司法實踐當中,學校的賠償能力一般大于自然人,如果讓多個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一般都是選擇具有履行能力的一方,讓其全部履行以后向其他人追償。這一個被執行人一般都是學校,無形中等于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變相強加于學校了,顯然有失公平。
2、對于學校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同等條件下,受害人證據效力可以高于學校證據
《民事訴訟法,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原則,此類案件并沒有被列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但是受害人一般都是未成年學生,由未成年學生或者不在現場的監護人承擔舉證責任,去證明學校管理上存在過錯顯然困難重重,不利于維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處理校園人身損害案件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如果學校能夠證明盡到了管理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如果學校不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那么就推定其有過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然,受害人也不能因此而放棄收集有利證據,如果受害人可以證明學校有過錯,即便學校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受害人的證據效力也可以高于學校的證據。
3、法定免則條款同樣適用于學生人身損害案件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同樣適用于學生人身損害案件,對此學校無須承擔責任。
4、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而損害事實確已發生,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由各方當事人適當地分擔損失。
前面筆者已經談到,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都確定了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有過錯,所以在認定學校責任上一般應當從過錯的角度來考察。但是在實踐中,無論是從經濟實力還是訴訟和舉證能力方面,學生一般都處于劣勢地位,一旦判決受害人敗訴,自己承擔全部經濟和精神損失,顯然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社會穩定。所以,,可以基于和諧穩定的考慮,盡最大努力進行調解工作。確須判決的,也可以適用公平原則,讓明顯具有賠償能力的學校承擔適當的民事賠償責任,以體現法律框架內的以人為本的法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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