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證包括哪些內容
【標簽】公證
更新時間:2020-06-25
金融事務公證主要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在金融活動中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圍繞借貸活動而辦理的各類公證
1、借款合同公證
對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通過金融機構代理、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互借互貸合同,企事業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進行公證。
2、擔保合同(包括按揭)、擔保函公證
擔保合同為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公證機關依法通過對擔保資格及擔保物的審查、確認,可一并辦理借款合同及附屬各類擔保合同公證,或單獨辦理擔保合同或擔保函公證。
3、抵押(含按揭)貸款擔保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公證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證機關對借款、擔保等各類無異議的債權文書,可以直接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持此公證書,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向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后,。
4、抵押擔保、實施還貸擔保而產生的有關的財產清點、拍賣公證
因抵押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抵押物清點、轉移、拍賣活動,公證處對這些過程和實際情況的真實、合法的證明將保障這一過程的順利進行。
5、抵押、擔保解除公證
債務人按合同規定履行了義務后,辦理債權人聲明書等公證,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解除從而為債務人向抵押登記機關注銷抵押物登記提供法律憑證。
融資租賃合同公證
世界銀行貸款協議證明書
借貸資質的審查和公證
寄發或送達催款函保全證據公證
針對一些債務人拖欠還貸的情況,配合銀行辦理寄發或送達催促還款函公證,證明債權人在法定時效內向債務人主張了債權以延長其訴訟時效。
6、票據及各種有價證券公證
票據拒絕公證
票據拒付后,持票人可請求拒絕接受地或拒絕付款地的公證機構出具票據拒絕公證,對票據拒絕進行公證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制度。
股票上市發行及股票認購申請表公開抽簽、法人股配售公證
,股票認購申請表公開抽簽和法人股配售須辦理公證,以保證配售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
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所簽訂的業務代理協議公證
到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遺失、股東申請補發新股票聲明書公證,股票發行承銷合同、信托合同公證。
股票的贈與、抵押、繼承、委托買賣公證
國庫券、彩票銷毀監督公證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和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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