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是北京人,母親非北京人,如何辦理嬰兒出生登記
【標簽】戶口
更新時間:2019-04-30
核心提示:父親是北京人,母親非北京人的嬰兒出生登記應在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派出所辦理,具體如何辦理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等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規定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的,嬰兒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出生戶口。
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可以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二、辦理機構
1、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派出所;
2、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宣武區的在分局戶政大廳;
3、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大興區興豐、清源路、林校路、開發區派出所轄區的辦理地點為分局戶政大廳。
三、申報材料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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