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人的嬰兒出生登記如何辦理
【標簽】戶口
更新時間:2020-01-01
核心提示: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常住人口的嬰兒出生登記應在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派出所辦理,不同情況辦理登記情況各不相同,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辦理條件
1、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等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規定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2、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的,嬰兒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出生戶口。
3、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4、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可以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5、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6、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二、辦理機構
1、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派出所;
2、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宣武區的在分局戶政大廳;
3、辦理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大興區興豐、清源路、林校路、開發區派出所轄區的辦理地點為分局戶政大廳。
三、辦理出生登記,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1、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原發證醫療機構補辦后辦理;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北京婦幼保健院開具證明后辦理。
2、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出手續)。
4、兒父母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
5、計劃生育、非婚生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1)、(2)項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或父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 ,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并須經派出所所長審批。
6、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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