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有關人士解析刑事賠償嚴防國家賠償打“離婚損
發布時間:2019-08-09 08:20:15
在離婚案件中,有怎樣的離婚程序?離婚賠償標準又是怎樣的??本文為您做了一一介紹:
“125.國家賠償標準,日賠償額比上年增加了13.44元。
刑事賠償日賠償金再次上調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就上調的背景、如何確保落實等問題,。
賠償標準統一易于執行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6條(修改后的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這一規定是我國國家賠償法針對公民人身自由權被侵犯并應予賠償時,所依據的標準作出的具體規定。
在孫際泉看來,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同時具備計算簡單、適應性強、易于執行的特點。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誰,也無論收入如何,人身自由權遭受侵害一日,國家即按相同標準給予平等賠償,能夠使受害人盡快獲得賠償,且易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孫際泉說。
劉志遠對此也十分贊同:“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只要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每日的賠償金都按照國家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孫際泉補充說,如果在確定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數額時,須根據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受損狀況、所處地區、所從事職業以及社會地位等因素的話,勢必會造成因人而異,情況復雜、計算繁雜瑣碎,很可能因為有關標準的不一致而引發新的矛盾。
賠償數額適應經濟發展
“國家賠償法從實施至今,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逐年都有提高,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此提供了堅實的基矗”劉志遠認為,同時這也表明了國家對公民人身權保護力度的增大。
針對有人認為日賠償金只是誤工補助的說法,劉志遠對此予以否定:“事實上,日賠償金是一個綜合性的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大部分。”
“1994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時,草案稿曾規定每羈押一天,賠償10元。但這個固定的數字難以適應經濟發展變化情況,不能充分體現出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因此最終實行了賠償金與上年度職工日均工資掛鉤的制度。”劉志遠這樣介紹立法背景。
孫際泉解釋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其中的“上年度”,指的是賠償義務機關、。
孫際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7月16日發布的數據,2009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人員平均工資為32736元,同時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日工資計算公式,,應當依據的日賠償金標準為125.43元。
相關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拿到了賠償決定卻拿不到錢,一度為社會所詬玻此次,隨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賠償金標準增長,國家賠償遭遇“打白條”會否遞增呢?
“最高檢將采取各種措施保障賠償決定的落實,防止‘打白條’現象。”劉志遠說。
新的國家賠償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時間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研究部署落實國家賠償法的情況。
,清理修正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各類案件的辦案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冤案錯案。
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劉志遠向記者坦言,檢察機關承擔的工作量還是很大的。“國家賠償主要是刑事賠償,而刑事賠償主要又是逮捕后作出無罪處理的賠償,檢察機關作為批捕機關,承擔的任務可想而知。”
據悉,為落實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抓緊修改制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爭取在年內下發執行。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檢察機關工作的范圍更寬了,責任更重了。為了讓國家賠償法更好地實施,原有的規定要進行相應的修改完善。”劉志遠認為。
據了解,“及時、便利、暢通、保障”是此次修改的“八字”指導思想。
如何理解這八個字?劉志遠解釋說,“及時”就是要使賠償人的申請能及時進入賠償程序,賠償決定能及時、依法作出及賠償金及時拿到。“便利”,就是指程序要方便、快捷,要讓賠償請求人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錢。“暢通”是指賠償程序、支付渠道更加暢通。而“保障”則是通過上述三個方面來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得到有效及時的實現。
在訴訟離婚中,離婚賠償一直是離婚雙方爭論的焦點,離婚賠償欄目詳細介紹了離婚賠償的程序和離婚賠償標準,以供需要的讀者參考。
離婚案件中,離婚賠償的程序和離婚賠償標準是離婚雙方十分關注的問題。離婚賠償欄目詳細介紹了離婚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還有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起訴書范本等相關內容的介紹。[
“125.國家賠償標準,日賠償額比上年增加了13.44元。
刑事賠償日賠償金再次上調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就上調的背景、如何確保落實等問題,。
賠償標準統一易于執行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6條(修改后的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這一規定是我國國家賠償法針對公民人身自由權被侵犯并應予賠償時,所依據的標準作出的具體規定。
在孫際泉看來,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同時具備計算簡單、適應性強、易于執行的特點。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誰,也無論收入如何,人身自由權遭受侵害一日,國家即按相同標準給予平等賠償,能夠使受害人盡快獲得賠償,且易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孫際泉說。
劉志遠對此也十分贊同:“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只要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每日的賠償金都按照國家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孫際泉補充說,如果在確定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數額時,須根據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受損狀況、所處地區、所從事職業以及社會地位等因素的話,勢必會造成因人而異,情況復雜、計算繁雜瑣碎,很可能因為有關標準的不一致而引發新的矛盾。
賠償數額適應經濟發展
“國家賠償法從實施至今,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逐年都有提高,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此提供了堅實的基矗”劉志遠認為,同時這也表明了國家對公民人身權保護力度的增大。
針對有人認為日賠償金只是誤工補助的說法,劉志遠對此予以否定:“事實上,日賠償金是一個綜合性的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大部分。”
“1994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時,草案稿曾規定每羈押一天,賠償10元。但這個固定的數字難以適應經濟發展變化情況,不能充分體現出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因此最終實行了賠償金與上年度職工日均工資掛鉤的制度。”劉志遠這樣介紹立法背景。
孫際泉解釋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其中的“上年度”,指的是賠償義務機關、。
孫際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7月16日發布的數據,2009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人員平均工資為32736元,同時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日工資計算公式,,應當依據的日賠償金標準為125.43元。
相關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拿到了賠償決定卻拿不到錢,一度為社會所詬玻此次,隨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賠償金標準增長,國家賠償遭遇“打白條”會否遞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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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國家賠償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時間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研究部署落實國家賠償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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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劉志遠向記者坦言,檢察機關承擔的工作量還是很大的。“國家賠償主要是刑事賠償,而刑事賠償主要又是逮捕后作出無罪處理的賠償,檢察機關作為批捕機關,承擔的任務可想而知。”
據悉,為落實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抓緊修改制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爭取在年內下發執行。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檢察機關工作的范圍更寬了,責任更重了。為了讓國家賠償法更好地實施,原有的規定要進行相應的修改完善。”劉志遠認為。
據了解,“及時、便利、暢通、保障”是此次修改的“八字”指導思想。
如何理解這八個字?劉志遠解釋說,“及時”就是要使賠償人的申請能及時進入賠償程序,賠償決定能及時、依法作出及賠償金及時拿到。“便利”,就是指程序要方便、快捷,要讓賠償請求人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錢。“暢通”是指賠償程序、支付渠道更加暢通。而“保障”則是通過上述三個方面來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得到有效及時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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