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記錄能做證據嗎?
【標簽】證據
更新時間: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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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被廣泛地使用在公民的日常生活,。新刑訴規定電子數據能作為證據被采納。而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QQ聊天記錄也屬于網上聊天記錄,也能作為證據被采納。
相關法條:
;;的解釋
第九十三條 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驗。
第九十四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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