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有打小販等違法執法行為怎么辦?
【標簽】城管|執法
更新時間:2019-04-17
核心提示:深圳城管有打小販等違法執法行為怎么辦?深圳市《城管條例》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所述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深圳城管有打小販等違法執法行為怎么辦?
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城管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并明確從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粗暴執法,如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被明令禁止。
打罵當事人將被究責
《城管條例》規定,在執法措施和規范方面,“綜合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協助通報;通知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征信等機構將當事人違法信息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法律責任方面,《城管條例》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形包括: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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