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怎么辦?
【標簽】防衛過當
更新時間:2020-01-23
核心提示:防衛過當怎么辦?防衛過當雖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但是仍然構成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確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堅持一些原則,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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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雖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但是仍然構成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決定防衛過當人的刑事責任時,基本的出發點必須是鼓勵公民利用正當防衛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而不是約束正當防衛行為,因此,在對待是否過當問題上要特別慎重,不能對防衛者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不能輕易的認定為過當,尤其在防衛者是為了保護國家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更要慎重的對待,否則將會挫傷群眾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違背立法的意圖。在確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總的原則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對防衛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在突如其來的侵襲下,被害者通常無法從容地分析判斷防衛手段是否適當,防衛人處境一般來說較危險,思想緊張,防衛強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衛人任意選擇,再加之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從寬處罰原則
刑法規定對防衛過當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從寬處罰,有著公正和公利的價值根基,從公正角度看,從寬處罰是由防衛過當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防衛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不罰;但是與純粹的犯罪相比,防衛過當的社會危害性屬于較輕,防衛過當人無明顯的主觀惡性,罪過程度相對較淺,且客觀上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過錯,因此對防衛過當人不可重罰,另外,從功利角度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難免會出現過當,如果從嚴處罰防衛過當者,無異于束縛公民的手腳,鼓勵犯罪,相反,從寬處罰極有利于正當防衛目的的實現。
(三)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雙重減免原則
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是特殊防衛過當主體。一般來說,十八周歲以下者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對不法侵害和周圍環境的辨別能力,對自己意志和行為的控制能力相對較弱,而且其主觀惡性較淺。因此對他們應采取雙重減免原則,對他們進行處罰時,應該兼顧《刑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在應當減輕和免除的基礎上,更加從寬,若是應當免除處罰的,就毫不猶豫的予以免除處罰,若是須減輕處罰的,此時則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施以最輕的刑種和刑罰幅度。
(四)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
在決定防衛人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堅持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必須首先查明不法侵害是否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屬于,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成重大損害的,就要負刑事責任,這是堅持一般性原則;如果屬于,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防衛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根本談不讓防衛過當問題,這是堅持特殊性原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無限防衛原則僅是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關系,不能因為新刑法有了第三款規定就否認防衛過當者的刑事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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