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證》如何辦理
【標簽】生育
更新時間:2019-05-22
核心提示:在合肥,符合生二胎條件的夫妻,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合肥《生育證》的辦理。
法律依據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復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二)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三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所需材料
結婚證、夫妻雙方戶口簿、身份證,一孩生殖的保健服務證,夫妻雙方戶籍和居住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情況的證明材料,以及按照以上條款申請生育二孩所需其他材料。
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
收費標準
工本費5元
辦理地點
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監督電話
0551-6353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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