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生育第二個子女怎樣審批?
【標簽】生育
更新時間:2020-11-01
核心提示:包頭市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要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居委和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審批表等,經審核、審批等程序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生育第二個子女以上的審批程序。
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程序
要求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應向戶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生育審批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結婚證》、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依法收養子女手續、病殘兒鑒定結果和傷殘、死亡證明等材料。礦區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要有礦工所在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出具的井下作業時間及其婚育狀況證明。
(二)審核程序
1、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要進行集體初審并出具證明,分別在申請書上簽署“情況屬實同意申報"的意見 。意見欄內既要有責任人簽字又要加蓋公章。單位和村(居)委會要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女方戶口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報。
2、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報材料及有關證件、證明材料后,要對申請材料及時核實,如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辦的全部材料。同時還要責成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入戶向申請生育的夫婦核查有關情況,并將核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報告。審批小組集體研究并簽署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上報旗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批。此項工作應自接到申報材料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上級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再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三)批準程序
旗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采取集中辦理的方式,對下級報送的生育申請材料和實質性問題進行集體審核認定。參加審核人員不能少于三人以上。審查時發現報送的材料有疑問的,應及時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然后將擬審批申請人姓名和申請理由在申請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進行為期五天的公示,對群眾有反映的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審批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生育條件的,在“申請生育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單位責任人簽字,加蓋旗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旗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而不批準的要填寫《不予安排生育通知書》說明理由,并盡快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收回送達回證。對未經批準而生育的,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地區《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及征收標準》依法處理。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應從批準之月起停止各種優待,及時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將申請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發給申請人,并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把被批準生育的夫妻名單,在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向群眾公布,作為計劃生育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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