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意見
【標簽】征地補償
更新時間:2020-07-31
核心提示:廣州市政府為了規范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制定了本實施意見。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廣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意見。
關于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權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為推進簡政強區事權改革,市轄各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市級以上重大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市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機構(以下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為:(一)負責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規劃和年度計劃;(三)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四)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舉行聽證會,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五)協調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六)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七)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導監督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工作的實施。
三、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并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區下一年度的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年度征收計劃,并編制市年度征收計劃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五、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下同)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聽證程序,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六、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風險評估報告。
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復雜項目,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及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無產權房屋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權限,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或建設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審批;
(二)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的辦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被征收人、、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60%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十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被征收人應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公布名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珠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搖珠時間和地點。公開搖珠時,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區監察部門、街道(鎮)、社區組織代表等參與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十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15%以內。
對住宅房屋應當實行同一征收項目統一標準的征收獎勵。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簽約情況、房屋補償單價、補償方式、獎勵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后再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被征收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之和的30%給予房屋承租人棄租補償,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進行安置。
十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屬于公用分攤的超面積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產權調換房屋的成本價格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十五、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和安置用房購買、建設的進度足額到位。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擁有合法產權,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但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二)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住改商管理規定實施前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
按上述第(一)、(二)項計算的貨幣補償款低于按照本意見有關住宅用房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貨幣補償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的,應當按照住宅用房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十七、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并繳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注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被征收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辦理。
十八、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式應當采取產權調換。
補償決定應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征收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九、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產權調換房屋、搬遷補助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的提存公證。
二十、房屋征收部門應將項目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資金使用(撥付)、審計、監察等情況納入征收補償檔案,并應按照統計管理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數據。
二十一、《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行政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的查處力度,對征收決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要依法進行查處;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公布審計結果;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二十四、各縣級市人民政府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十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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