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土地登記程序怎樣?
【標簽】土地登記
更新時間:2019-10-06
核心提示:原始土地登記一般需經公告、申請、土地權屬、地上附著物權屬來源證明等程序辦理。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土地登記的程序。
土地登記程序
(一) 初始土地登記
1、 公告 (我市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已于88年、92年兩次發布公告)
2、 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由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土地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人提出申請。
受理處室: 分局受理。分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后,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并給申請人開具收件單。
提交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在所在區分局領取并填寫)
(2)申請人身份證明
a、個人提供身份證明;
b、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復印專用章或核對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c、事業單位或其它社團組織提供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文復印件(核對原件)或核準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
d、國家機關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證明;
e、單位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
f、境外企業、組織及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定需經過見證或認證,。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即占用土地時的批準文件、用地紅線圖、補償協議等;屬歷史遺留問題,完善用地手續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土地權屬爭議已經依法處理完畢的,提交政府做出的生效的土地爭議處理決定書或者調解書等);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房產證);
3、 地籍調查 分局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規定,組織地籍調查,制作地籍調查表;
4、 權屬審核 分局進行權屬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提出初審意見;
5、 市局審核 分局將登記案卷報市局地籍處,承辦人員、處長填寫審核意見;
6、 公告 地籍處審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公告;
7、 報批 公告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報局領導在土地登記審批表上簽署批準意見;
8、 填寫土地登記卡 地籍處根據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結果,填寫土地登記卡;
9、 繕制土地證書 分局根據土地歸戶卡填寫土地證書,憑土地登記審批表到局辦室加蓋印章;并將土地登記案卷取回,輸入微機,整理歸檔;
10、 繳費、頒發土地證書 申請人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后,分局將土地證書發送申請人,并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簽收簿上簽字。
(二)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 (辦理時限:30日)
1、 申請時限: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
2、 受理 辦文窗口,通過地籍處轉分局
提交資料 同初始登記,還需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3、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 同初始登記。
4、 上報市局地籍處 地籍處審核、報批、填寫土地登記卡、繕制土地證書(詳見初始登記)
5、 返還辦文窗口
(三)其他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登記(30日)
1、 申請時限:接到批準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2、 受理 辦文窗口,通過地籍處轉分局
提交資料 同初始登記,其中土地權屬證明為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3、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 同初始登記。
4、 上報市局地籍處 地籍處審核、報批、填寫土地登記卡、繕制土地證書(詳見初始登記)
5、 返還辦文窗口
(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30日)
1、 申請時限: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后的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成片開發用地采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 申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受讓方;
3、 受理 辦文窗口,通過地籍處轉分局
提交資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部繳納憑證,其他材料同初始登記。
4、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 同初始登記。
5、 上報市局地籍處 地籍處審核、報批、填寫土地登記卡、繕制土地證書(詳見初始登記)
6、 返還辦文窗口
(五)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登記(30日)
1、 申請時限: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2、 申請人:改建或新設的股份公司
3、 受理 辦文窗口,通過地籍處轉分局
提交資料:公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及批準文件、國土部門與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簽訂的委托持股合同。其他材料同初始土地登記
4、 上報市局地籍處 地籍處審核、報批、填寫土地登記卡、繕制土地證書(詳見初始登記)
5、 返還辦文窗口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土地登記(30日)
是指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將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租賃給他人的行為。
1、 申請時限:出讓土地的租賃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2、 申請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請;
3、 受理 辦文窗口,通過地籍處轉分局
提交資料: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地上建筑物權屬證明、土地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屬劃撥土地的還應提供批準出租的文件。其他材料同初始土地登記。
4、 地籍調查 同初始土地登記
5、 權屬審核 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1) 對申請人的審核。是否與土地使用證標明的權利人一致;
(2) 對土地權屬來源的審核。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劃撥土地出租的是否經過批準出租;出讓土地的,是否交清出讓金,是否按照出讓合同進行了投資開發;
(3) 對土地用途的審核。是否改變了土地使用證標明的用途;
(4) 對租賃期限的審核。出租期限是否超過出讓合同或者其他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
7、上報市局地籍處 地籍處審核、報批、在原土地登記卡和原土地證書上注明、繕制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6、 返還辦文窗口
(七)個人住宅土地登記發證(30日)
是指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個人集資住房和商品房辦理國有土地登記發證。
1、申請 向分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①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個人住宅發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申請辦理;②已購公有住房和個人集資住房個人住宅發證,由原產權單位負責申請;原產權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負責申請辦理,變更后沒有單位的,由房屋所有權人直接申請辦理;③已上市交易的個人住宅,在繳納有關稅費、辦結房產過戶手續后,由房屋所有權人直接申請辦理;④因繼承、贈與等原因轉讓個人房產的,在繳納有關稅費、辦結房產過戶手續后,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
提交資料:①土地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③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核對原件);④原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資料;⑤其他有關資料。
2、其他程序除通告公告外,同初始土地登記。
(八)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登記(30日)
1、 申請人:轉讓方與受轉讓方
2、 申請時限:轉讓合同或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后三十日內;
3、 受理 辦文窗口,通過地籍處轉分局
提交資料:①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明(詳見初始登記);③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④已辦理變更手續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權屬證明;⑤轉讓合同和地產市場批準土地轉讓的審批文件;⑧其他有關資料。
4、 地籍調查 同初始土地登記
5、 權屬審核 審核內容:①對申請人的審核;②對轉讓地塊投資情況的審核,是否達到法定投資額;③對使用期限的審核;④對土地轉讓價格的審核;⑤對稅費繳納情況的審核,是否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等;⑥對土地用途的審核;⑦對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轉移的審核
6、 上報市局地籍處 地籍處審核、報批、整宗地轉讓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分割轉讓的,分別新建《土地登記卡》,在新《土地登記卡》上登記。繕制土地證書。
7、 返還辦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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