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的入戶盜竊怎樣認定?
【標簽】盜竊
更新時間:2020-09-24
核心提示: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進行盜竊的行為。入戶盜竊不以盜竊財物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要件。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入戶盜竊的知識內容。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
一是“戶”的范圍。
“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
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關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當前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關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第一條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五百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五千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七萬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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