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標簽】房屋拆遷
更新時間:2021-04-03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主要規定了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以及各部門要配合房屋拆遷工作。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內容。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拆遷條例》和本辦法,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市轄各區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接受市拆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拆遷。
第五條 市土地、房產、規劃、、工商、市容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房屋拆遷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在領取《拆遷許可證》之前在市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儲不低于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60%的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由市拆遷主管部門監控,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它用。具體按《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專項資金監控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拆遷人沒有按照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劃撥該項資金,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七條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拆遷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市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人員上崗證》后,方可上崗拆遷。
第八條 房屋拆遷承辦單位違反《拆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市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做出暫停、停止拆遷行為的決定,直至建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城市房屋拆遷資質證書》。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簽訂。受委托的拆遷承辦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遷人需要委托的,簽訂協議時必須附有被拆遷人的委托證明。
第十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申請市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具體按《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因城市基礎、公用設施建設,需要強制拆遷的,由市拆遷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拆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隨意搭建、擴建等的違章建筑一律無償拆除。
第十三條 違反《拆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未經市拆遷主管部門裁決,非法強制拆遷,由市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照《拆遷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拆遷人還應對被拆遷人房屋作價補償金額增加一倍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實行政府指導下的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具體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暫行規定》執行。
拆遷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每戶最低補償金額不得少于20000元。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除集體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對有條件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后進行拆遷的,應當依法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后,方可進行拆遷。對確屬土地性質交叉,無法實行先征后拆的,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實行以拆代征,并依照《拆遷條例》三十八條規定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拆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并互找差價。
對回遷安置和期房安置的,在過渡期內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實行拆一還一,雙方互不計價。補足50平方米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建安價交付價款;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結算。
被拆遷人無力交納增加面積的房價款的,經雙方協商,調濟不小于原建筑面積的住房予以安置。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等于或大于50平方米的,可按《拆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公有住房,房屋合法承租人不要求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付給承租人安置補助費,并對被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以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承租人安置補償標準:
(一)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付給20000元;
(二)超過3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付給300元;
(三)承租人的直系親屬,婚后與承租人長年居住,經調查核實他處確無住房的,按合法承租人安置補助費的50%發給搬遷補助費,原租賃關系終止。
第十九條 拆遷公有住房,對與產權人沒有租賃關系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原使用人雖有租賃合同,但未經產權人同意私自轉租的,對原使用人不予安置,限期搬遷。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
第二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書》有異議的,在拆遷協議達成之前,可以申請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查實。經查實,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書》確是通過違反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規定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予以糾正,該房屋按原使用性質和面積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房屋發生設備拆裝、搬遷產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2000元,10日至15日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1000元。
第二十三條 根據《拆遷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依法強制拆遷的房屋,不發給搬家補助費。具體按《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依據被拆遷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根據協議規定過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8元補助;
(二)搬遷補助費:以室(間)為單位每間付給100元。
第二十五條 拆遷房屋附屬設施,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門樓每個300--500元;
(二)涼房每自然間(10---15平方米),按結構補償500--1000元;
(三)蓋板窖每個500元;磚窖每個300元,土窖每個100元;
(四)自建圍墻按結構、高度,每延長米20--50元;
(五)手壓水井每眼300元,自費安裝自來水的,每戶200元,水井每眼500元,機井按深度、口徑、流量、結構每延深米200---500元;
(六)土暖氣按采暖面積每平方米20元;
(七)有線電視按現行價格補償,電話按現行移機費用補償;
(八)三相電按每千瓦給予適當補償;
(九)溫室每畝15000元;
(十)大棚每畝8000元;
(十一)畜圈每個100--300元;
(十二)葡萄每架300--500元;
(十三)櫻桃、各種果樹每株100-500元;
(十四)松樹每株100元;
(十五)榆、楊、柳等樹每株30—50元;
(十六)青苗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實行。2000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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