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制度
【標簽】勞動教養
更新時間:2019-09-15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但形成世界上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并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時。
,,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財產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勞動教養管理所還組織他們進行習藝性的生產勞動,,幫助他們學習勞動技能,培養他們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習慣。勞動時間和強度低于社會平均水平,、年齡、體力、技術水平等情況,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堅持文明生產,嚴防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國營同類企業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科學、比較寬松的管理。要求綠化美化環境,完善教育、生產、生活設施,使他們在和諧、優美的環境下陶冶情操,矯正惡習。,,協助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宣傳、生活衛生以及文體活動等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可以安排到社會上“試工、試農、試學”;對表現較好,符合所外執行條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醫條件的,可以決定所外執行和所外就醫,。對在勞動教養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受獎勵人數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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